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认定有七大门槛性指标,包括了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等多项要求,这些条件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居然为了巨额利益串通不符合基础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以符合这些条件,最终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
被告人王某云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扣押的被告人王某云的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云系广州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2015年,广州凡*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海公司”)的业务员符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云向其推荐申报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被告人王某云在明知天*公司在软件著作权、营业收入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凡*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凡*海公司代为申报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过程中,为了迎合申报国家高新企业的标准和要求,王*云同意由凡*海公司代为购买六项并没有用于公司实际生产和经营的软件著作权。
凡*海公司根据上述购买的知识产权以及天*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资料,将天*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进行修改伪造,夸大企业实际情况,然后将伪造好的申报资料交给王某云签名并加盖天*公司公章。凡*海公司将上述签章资料提交给科技部门进行申报。被告人王某云通过伪造的申报资料成功获得了天*公司的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并收到政府高新企业补贴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后王某云通过天*公司公账支付给凡*海公司申报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云家属将赃款人民币50万元退至佛山市公安局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云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蒲某瑶、郑某所提对被告人王某云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移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经查是本案证据,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王某云的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直板全触屏手机(137×××××656)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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