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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

时间: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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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现行《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磅!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重磅!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


现行《刑法》: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本文章来源于体系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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