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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场所与实际场所地址不符,认证机构被处5万罚款

时间: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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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7日,W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检查通知,对B公司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B公司于2009年10月搬迁至现经营场所,而A认证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签发的B公司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的却是B公司原经营场所。

W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A认证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3日,A认证公司王某某(授权代表人)接受了调查。调查中,A认证公司提供了上述认证活动的相关档案材料。根据档案与A认证公司的相关陈述,2017年6月16日在认证活动中派出审核组到现场开展审核,审核组在新经营场所用“钉钉签到”软件进行了定位确认,但未做进一步核查,造成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等事实,A认证公司承认因审核组工作疏漏,内部监管不到位。

A认证公司在案发时暂停了该认证证书,经核查确认后撤销了该认证证书,并向W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撤销认证资格网上截图、利润计算说明、整改说明等材料。


由于经营场所与实际场所地址不符,认证机构被处5万罚款

案件定性

W区市场监管局认为,A认证公司2017年6月在对B公司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未发现其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申请的“活动范围场所”不符,对申请的“活动范围场所”签发了认证证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4-(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应当终止审核;4.4.1-(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应当准确;4.4.1-(5)审核报告应当是审核活动的实际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等规定的程序,事实清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鉴于A认证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认证公司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章来源于体系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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